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容器底部发现大量残渣
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
党支持司法,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禁止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坚持各个子系统、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统筹推进、共同建设。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只有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互相衔接和协调,才能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我们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首先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
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三、采取有效措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到监督制约,难免会被滥用,就会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唯有通过成千上万个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司法整体公正才能打下坚实的个案公正基础。
而实现司法个案公正又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且,在一切法律体系中,不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体系,法官为了公平的缘故,一般总是倾向于以他们在以往的相似案件中所使用的相同做法来对新的案件进行判决。
对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案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终结。认真研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切实改变申诉期限无限制、申诉受理主体无限制、申诉次数无限制的状况。公正司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联系紧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堪称依法治国进程的晴雨表,直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况,直接衡量公民权益的保障程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利益趋于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渐明显。
虽然当前由于受一些因素影响,实践中容易出现错误裁判,但是不能因为存在出现错案的概率和机会,而放松或者降低对每一起具体个案公正裁判的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式很多,但基本方式是法治方式。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而实现司法个案公正又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体活动进行评价、规范和引导的过程。
要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正。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正确处理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通过各种手段培育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使依法办事成为社会公众的内心认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习惯。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到监督制约,难免会被滥用,就会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司法公正是通过人民法院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实现的,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给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却是深远的。
对于司法调整领域外的其他社会领域行为的公正,司法公正无法调整和涉及。一、充分认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就可以及时地消弭社会的紧张关系。但如果丧失公正,即使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反而会越来越激烈。
当前,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关系。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就难有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出来的,特别是能够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体现出来。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体的,人民法院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是深远的。
(二)围绕保障司法廉洁,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公正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包含着公平、正义、平等概念和理念。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人民法院报》2013年05月29日 进入 江必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案件 公平正义 。
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抵御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三、采取有效措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和渠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下工夫解决案件质量,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
(五)围绕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打造过硬法官队伍。不同法院之间也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例如,同是一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类似的法律事实,由不同的业务庭审理,适用法律的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庭内不同合议庭对相似的法律事实也会作出大相径庭的裁判。有时一个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还会影响当事人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看法和信任。
当前,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处于持续高发多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同案同判是他们对司法公正最直观和最朴素的判断和感知,这也是人民法院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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